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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如何提起? 当前观点

时间:2023-03-08 15:29:45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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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产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可在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指债务人、债权人与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数额及是否应予偿还等内容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其意义是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合法、公平地受偿。

法妞网友咨询: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如何提起?

张磊律师解答: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另外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至迟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若在最后分配前债权人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为此时的债权审核结果尚未完全确定,如此时起诉,易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张磊律师补充:

起诉的前提条件:a、债权人已经依法申报债权;b、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过管理人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债权的,应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破产法若干问题(三)》第八条可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要先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经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解释或调整的才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待诉讼审结后,管理人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对相应债权重新认定并编制无异议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如先进行分配的,需按照该债权人申报的数额按分配比例预留份额。

标签: 确认之诉 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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