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 新闻详情

【环球聚看点】如何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时间:2023-03-08 11:36:28 来源:法问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债的保全制度,一直以来作为解决“三角债”的问题而存在,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其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文也有很大幅度的改变,不管是从形式上来看条文内容的增多还是从理论上看相关理论观点的革新。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如何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张磊律师解答: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影响。其中“怠于”应当是指债务人能够行使而不行使,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不主张其对相对人的权利或迟延行使该权利,除了债务人怠于行使,还要求因债务人的“怠于”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影响,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未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影响的,仍然不能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按照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磊律师补充: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权人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民法典》中有重大革新的制度之一,因此,当出现次债务人于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后才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据此主张抵消双方之间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不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而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其偿还债务的,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立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履行从合同义务后果的,即使次债务人以债务人未履行从合同义务向债权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也不能支持,除此之外,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债务人以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设立反担保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只签订了质押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即使在其它法院要求次债务人协助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也不能认为影响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的行使,次债务人也不能以此理由否认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标签: 债权人代位权 人民法院
15037178970

公司法

更多>>

Copyright   2015-2022 法律专家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8928号-42联系邮箱:315 541 185 @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