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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人对保理人主张权利的规定是什么?_世界今日报

时间:2023-03-08 11:17:03 来源:法问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其来源于国际结算中的“债权转让与受让”。是指债权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债务人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民法典中债务人对保理人主张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张磊律师解答:

保理商一般是指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国内现在可以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一般有三种,商业保理公司、银行、兼营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将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等服务的合同。可见,保理是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通常认为,前述列举的服务类型,保理人至少提供一项即可构成保理服务。应收账款转让(即 债权转让)是保理业务的基础;但保理的融资等功能,又决定了保理与债权转让存在区别。

张磊律师补充:

若保理人明知基础交易合同是虚假的,则其对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融资行为将被定性为借贷,此时属于“明保实贷”情况,保理人便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务人主张保理人事实上知道基础合同虚假,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此处仅将“保理人明知”作为抗辩事由,而将“应当知道应收账款虚假”的抗辩事由排除在外有待商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债务人若存在对债权人的抗辩,则可以向保理人主张。由于前述条款中并未特别说明,因此应当包括债务人对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当债务人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保理人提出抗辩权存在的合理事由时,若保理人明知或应知前述抗辩事由,仍然叙做保理业务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保理人的此种主观恶意也应当不受保护,债务人仍可对保理人主张抗辩权。

标签: 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 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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