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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理合同与债权转让? 全球播资讯

时间:2023-03-08 11:33:32 来源:法问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多企业之间在交易时不仅仅是用金钱支付,有时也会债权来支付。实践中,当事人在转让债权时,一定要注意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什么是保理合同与债权转让?

张磊律师解答:

一、民法典第 546 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民法典第 547 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三、民法典第 548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民法典第546条会和明保理与暗保理结合适用;第547条“从权利”指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第548条中只要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的时候,它对债权让与人享有抗辩,当保理商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帐款项下的债务的时候,债务人可以对保理商沿用它对债权让与人的抗辩。

张磊律师补充:

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与基础合同约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相抵触,但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仍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理商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保证、抵押权、质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主债权转让时,作为从权利的保证、抵押权、质权等应当随主债权转让而一同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从权利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情况下,无论抵质押物是否办理转移登记、质押物是否转移占有,只要主债权转让,抵质押权即一并转让。上述规定有利于在保理人受让主债权后顺利取得担保权利,对保理人是有利的。

标签: 债权转让 转让债权 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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