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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讯!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时间:2023-03-07 18:32:02 来源:法问

通过审理交通肇事上、抗诉案件分析,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是作为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予以评价,成为审判实践认定的焦点和难点。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刘福胜律师解答:

逃逸行为的种类:责任认定根据型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入罪型逃逸:逃逸行为与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结合一起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加重量刑情节型逃逸: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又逃逸的,逃逸行为作为加重量刑情节认定。

当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时逃逸行为也作为入罪要件。即逃逸行为既可作为定罪情节,也可作为量刑情节。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当逃逸行为被评价为定罪情节时,就不能再将该逃逸行为重复评价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对于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准确定性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刘福胜律师补充:

禁止重复评价包含两重含义:1、逃逸行为作为定罪要件后不能再作为量刑加重情节;2、致一至二人重伤的情况下,逃逸行为已经作为认定主责以上责任的依据时,不能再将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重复评价。

刑法的定罪量刑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具体到交通肇事罪,定罪层面考虑的是行为人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而不是综合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表现考虑其责任大小,即在有逃逸情节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建议交警部门先论述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再考虑逃逸等事后情节认定事故责任大小,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归责原则予以分别阐述,为交通肇事罪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更科学、合理的依据。

标签: 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罪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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