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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播报】《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3-07 15:14:50 来源:法问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单位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出现普遍化的趋势。这严重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工程价款中承包人应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和劳务费占有相当的比重,工程价款被拖欠导致工人的劳动报酬被拖欠,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怎么规定的?

刘福胜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竣工之日六个月,延长到“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刘福胜律师补充: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请求法院依法拍卖两种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第41条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做了更加宽松的处理:“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些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本意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实现。因此,如果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工程价款债权的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届至的情况下开始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时间更为合理。

标签: 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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