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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应如何理解?

时间:2023-03-07 15:28:39 来源:法问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应如何理解?

刘福胜律师解答:

合同上的义务群,主要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完成工程建设。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违反主合同义务产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附随义务,是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照顾、告知、保护、协助、保密、忠实、注意等义务。从合同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从属和辅助主合同义务的义务。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即属于从合同义务,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逾期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刘福胜律师补充: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施工许可证作为工程合法施工的法律文件,发包人应取得该许可文件。《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该义务,但就建设工程施工实践而言,发包人应履行该义务。

《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该条从承包人工期顺延和损失赔偿的角度进行规定,从发包人的角度看就是其协助义务。《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标签: 合同义务 协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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