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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发生后继承份额如何确定?-焦点热议

时间:2023-03-07 15:27:46 来源:法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关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规定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完全相同,但因立法时代背景的不同,应当予以全新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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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继承发生后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杨孝业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紧接着第2~4款分别对不宜于均等继承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对于生活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第113条第5款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第1130条是《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唯一一条规定,完全采纳了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

杨孝业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1130条所表达的尊重被继承人意志、遵循公平价值、体现对弱者关爱、对付出者回报的价值理念的规范表述应当是遗产份额分配领域的“一般性”基础规则,是法官对个案自由裁量的方向性价值指引。在该条款的方向指引之下,尚需要法官根据不断变化的日常形势解释、确定适用于不同个案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第1130条是《民法典》遗产份额分配领域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不仅是为立法上未规范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工具和手段,同时也为“活化”相应的成文规范以实现个案正义提供正当化基础,这恰恰是《民法典》第1130条作为一般条款所具有的首要功能。

《民法典》是否尊重被继承人的根本意志,焦点和难点不在于是否赋予被继承人遗嘱处分遗产的自由,而在于具体规则的制定是否以被继承人意志的一般性、应然性为价值准则和正当性根据,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成文法是否能够使遗产流向与被继承人姻缘、血缘关系最近的人。

标签: 被继承人 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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