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 新闻详情

不予行政处罚怎么理解?-当前速讯

时间:2023-03-06 11:24:39 来源:法问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不予行政处罚怎么理解?

祁铈程律师解答:

不予处罚的情形较多,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处理,有些不应当立案,有些应当立案,但立案后,有些情形作撤销案件处理,有些情形作不予处罚决定处理。依照文义,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包括没有违法事实和违法事实不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似乎都隐含了违法行为的存在。不予行政处罚,是由于其违法性存在法定事由而被免除处罚的,该行为已不再是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免除处罚,是基于该行为存在法定事由而不被追究,行为人不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但行为的违法性并未被免除。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两种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一种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中,第二种情形里又有例外规定,即遇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

祁铈程律师补充:

“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是不同的概念,“免予行政处罚”解决的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后具体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予行政处罚”意味着根本就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二者在法律性质和社会评价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应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成立要件的违法性、有责性上加以区分。“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混用观点错误的根源在于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等同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

标签: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15037178970

公司法

更多>>

Copyright   2015-2022 法律专家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8928号-42联系邮箱:315 541 185 @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