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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时间:2023-03-06 08:14:41 来源:法问

夫妻二人走到一起是莫大的缘分,在生活中理应遵守互相忠实、互相关爱、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义务,势必对另一方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使无过错的一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我们知道,离婚的时候是可以无过错方是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但是一般我们说的是物质赔偿,但对于精神赔偿,是否可以提起呢,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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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黄颖律师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功能。首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其次,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最后,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黄颖律师补充: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夫妻一方基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享有要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的权利,补偿的金额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可参考权利方所负义务的程度、时间及另一方的收益等情况予以确定。夫妻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严重伤害,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黄颖律师结语:

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是固定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常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受害方遭受损害的程度等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此外要注意,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标签: 离婚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 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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