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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如何行使货物留置权?

时间:2023-03-04 11:18:05 来源:法问

货物留置权的行使,是我国《海商法》赋予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之一。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时,承运人可以合理的行使货物留置权。实践中,大多数货方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总是会不停地拖欠运费,有的甚至恶意不支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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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承运人如何行使货物留置权?

律师解答:

货物留置权是法律赋予承运人的一项优先权利,承运人对在其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托运人不支付应付的费用时,依法予以留置,并就该留置财产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是该权利不能被滥用,特别是在托运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以任何第三方未支付应付费用的理由行使留置权。在海上运输实务中,虽然留置托运人的货物可能会对关联第三方施加压力,迫使关联第三方尽快履行义务,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承运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甚至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合同相对方即托运人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民法典》第447条,《海商法》第87条的规定,留置权行使的对象应为被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可见,国际海运中承运人留置的货物,首先,需要是有支付义务的债务人所有;其次,该债务人的债权业已到期。《民法典》第44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律师补充:

海运承运人,面对留置的货物并非属于债务人,虽不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却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交货的抗辩权。

留置权和拒绝交货的抗辩权还是有区别的;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而交货抗辩权却因合同履行而来,二者的权利基础是有差异的。虽然跟留置权相比,拒绝交货抗辩权无法具有债权优先受偿的功能,但最起码可以保护承运人的债权,承运人可以债务人(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为由,拒绝交货,无论货是不是债务人(托运人)所有。

标签: 货物留置权 合法占有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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