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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当前看点

时间:2023-03-02 11:17:07 来源:法问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对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效力等,理论、实务界意见分歧较大,其核心争议在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目前尚未形成主流共识,相关的司法裁判也认定不一,甚至大相径庭。

债务人为了偿还债务,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行为。“债”,可以是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也可以是非金钱之债、种类物之债;“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权利。一般认为,代物清偿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一种制度,以物抵债协议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代物清偿。设立以物抵债的目的在于消灭旧的金钱之债,以物抵债作为履行原来金钱之债的办法,其债权人享有的本质上仍然是金钱之债,不应优先于另一个金钱之债。

律师补充: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如果抵债物是不动产,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反悔不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不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标签: 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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