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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快报!限制戒毒人员就业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时间:2023-04-09 11:16:51 来源:法问

在一般人眼中,有过吸毒历史的人是可怕的,见到吸毒者总是躲得远远的。即使戒毒了,也有可能旧病重发,为了吸毒,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威胁。所以,企业会拒绝招录吸毒者。


(资料图)

网友咨询:

限制戒毒人员就业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解答:

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但是,为引领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在某些行业需严格限制戒毒人员进入。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健康、向上的社会导向,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演员作为公众人物,承担传递正确价值导向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可估量。我们确应对吸毒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更需坚持强调毒品这一红线不能触碰的根本原则。

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吕春律师简介

吕春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自1992年起至今一直在东莞,执业经验丰富,待人真诚、办事认真负责。

标签: 社区戒毒 公安机关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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