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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程序?试用期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全球关注

时间:2023-04-05 08:18:00 来源:法问

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一个错误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且无需对劳动者做出任何补偿。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将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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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在的公司还差2个月就满一年了,当时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因为春节值班制度的问题,公司要求值班没法回家过年,这件事我家里说什么也不同意,不想让我在这里干了,请教一下,我要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程序呢?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徐爱民律师解答:

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不能出现:请领导批准、请予以考虑等要约性质的文字,否则决定权即交到用人单位处,由用人单位对要约进行承诺,其实此行为就依法演变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过程了。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1、寻找单位的违法行为,随时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

2、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徐爱民律师解析:

《劳动法》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徐爱民律师补充:

和第40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上述法定情形出现,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标签: 用人单位 以书面形式 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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