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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顶替工作发生事故算工伤吗,如何认定工伤? 世界观察

时间:2023-03-25 08:17:13 来源:法问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那么,擅自顶替工作发生事故算工伤吗,如何认定工伤?

网友咨询:妻子岑女士与丈夫吴某是同事,吴某替换岑女士上班发生事故死亡算不算工伤?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判决认定吴某不属工伤。岑女士与丈夫吴某同在某公司从事园林护理工作。2011年7月6日17时,吴某完成工作下班后,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替换需要加班的妻子岑女士给树木洒水。当日20时左右,吴某不慎从洒水车上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原发性脑干伤、颅骨缺损。事后,吴某向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涪陵区人社局认定吴某不属于工伤。吴某于2012年3月20日死亡。事后,岑某因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诉至法院。


【资料图】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杨旸律师解答:

认定吴某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在于,吴某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工伤认定标准,即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件。

首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和场所。吴某受伤当日已经下班,且其当天的工作是割草皮、修剪树叶,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单位曾安排吴某加班,其主动替换需要加班的妻子给树木洒水,未经单位同意,单位领导也并不知晓,吴某给树木洒水既非其当天的本职工作,也非单位安排的工作,故吴某在给树木洒水的过程中受伤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规定。

其次,“工作原因”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伤害。尽管吴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顶替妻子加班也是为单位工作,但为单位工作并不一定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每一位员工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在单位要求的时间、场所及岗位上工作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员工需要更换工作时间、场所及岗位时,要事先经过单位同意,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但也要事后通知单位。吴某尽管是为单位工作受伤,但其并不是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而受伤,且其顶班并不是遭遇紧急情况,因此吴某受伤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规定。

杨旸律师解析: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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