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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文: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能否退房,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3-20 11:07:47 来源:法问

在房屋买卖尤其是期房买卖中,购房人往往通过开发企业对外发布的广告开始了解、认识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很大程度上是在信赖、认可房地产广告中陈述的基础上做出判断。那么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能否退房,怎么规定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咨询:

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能否退房,怎么规定的?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孙侠律师解答:

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样板房应与购买房屋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购买房屋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

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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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孙侠律师解析:

实践中,开发商一般会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样板房并非实际交付标准或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下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要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不会得到支持。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样板房作为交付标准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的规定,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一致,否则,开发商应承担责任。但实践案例中有些法院也会认为样板间属于商业广告范畴,属于要约邀请,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以样板房作为交付标准。且有些购房者仅购买的毛坯房,并非带装修的样板房,样板房只是作为参考。因此,这种情形,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房不符时,也不支持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标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重大误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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