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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方可以受理华侨离婚案件?

时间:2023-03-14 18:15:38 来源:法问

近几十年中国人口流动性很大,夫妻双方户籍经常不在同一个地方,经常生活的地方也不在户籍地,起诉离婚首先要弄清楚哪个法院可以受理,这就是法院管辖的问题。了解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为自己选择更适合的管辖法院,也可以为自己规避因管辖问题造成的不便。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哪些地方可以受理华侨离婚案件?

周乃文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地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方式,即由被告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周乃文律师补充:

1)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2)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3)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标签: 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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