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 新闻详情

天天速讯: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时间:2023-03-14 18:07:44 来源:法问

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受制于自身条件和专业水平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业务都亲力亲为。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将事项委托给受托方,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受托方在执行委托事项时也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合作。那么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袁娟娟律师解答: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须具备的条件:

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二、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三、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袁娟娟律师普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袁娟娟律师解析:

委托人介入权的设立为了防止第三人损害被委托方的利益,而赋予委托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项权利。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在第三人同受托方“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关系存在时,受托方与第三人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第三人不知道委托关系存在时,由于第三人原因受托方不能履行义务、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

标签: 的条件是 律师事务所 委托关系
15037178970

公司法

更多>>

Copyright   2015-2022 法律专家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8928号-42联系邮箱:315 541 185 @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