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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时间:2023-03-14 08:11:07 来源:法问

房屋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网友咨询:

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资料图】

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杨爱君律师解答:

在法律文书生效或者特定事实发生后,就会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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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杨爱君律师解析: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4)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其他审查事项。

标签: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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