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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误工费是怎么界定的,如何规定的? 每日讯息

时间:2023-03-13 18:20:12 来源:法问

误工费是《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也是当事人所主张的常见的、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误工费是怎么界定的,如何规定的?


(资料图)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误工费是怎么界定的,如何规定的?

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钟亚平律师解答: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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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钟亚平律师解析: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误工证明、完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奖金系因伤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工资收入的合理性,此种情况下,奖金应当作为误工费的组成部分。

一方面,从误工费的概念来看,误工费是不能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是一种期待利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工资构成了误工损失中的主要部分,但是也不能把误工费和工资损失完全画等号,这样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现实情况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侵权法的财产赔偿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期待利益从性质上来看应属于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工资和奖金同属期待利益,只是可期待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在侵权事实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可期待程度偏弱就不予赔偿。对于这类可期待程度偏弱损失的数额确定,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法官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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