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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时间:2023-03-12 08:22:33 来源:法问


(资料图)

实务中,我们会经常看到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而按国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分公司在具备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作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但是,对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生效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如何?

法妞网友咨询:

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丁超群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义务,而是由总公司享有和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但分公司又不同于总公司的部门,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丁超群律师补充:

分公司是指在营销、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在工商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司法实践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作为合同一方的原告,不但可以直接将分公司单列为被告,还可以将公司单列为被告,甚至可以将分公司、公司作为第一、二被告即列为共同被告。对于责任承担,不管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公司都要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会审查分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来判定是否需要公司与分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对分公司以其自身名义签订的合同,基于独立法人人格,公司可以依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同时审查分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来判定是否需要公司与分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标签: 签订合同 承担责任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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