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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3-11 15:19:40 来源:法问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良缘,但并非每个人的婚姻都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日常生活中就存在很多效力有瑕疵的婚姻,从而导致婚姻的破灭。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包括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韦勇律师解答:

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该类婚姻无效。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结婚即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该类婚姻无效。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我国法律规定男方结婚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

韦勇律师补充:

可撤销的婚姻: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对方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韦勇律师结语:

可撤销婚姻是因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可请求确认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标签: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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