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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头条:滥伐林木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10 08:18:27 来源:法问


【资料图】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妞网友咨询:

滥伐林木罪如何认定?

张雷律师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必须实施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行为,行为对象是森林和其他纳入森林资源限额采伐管理的林木,必须是数量较大。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只有明知自己采伐森林及其他林木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如果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还必然有犯罪目的,但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能出于其他的犯罪目的,否则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作为本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作为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团体。

张雷律师补充:

具体而言,本罪对象的范围包括:(1)本单位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2)本人所有的林木;(3)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4)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立法精神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及其他林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本罪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权属有争议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标签: 森林资源 滥伐林木罪 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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