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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否认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时间:2023-03-09 11:17:41 来源:法问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当事人请求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也应包括当事人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当事人有权选择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法妞网友咨询:

股东资格否认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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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荣尚律师解答:

消极确认之诉是纠纷发生后,法律地位被迫处于不稳定或危险状态中的当事人,在没有其他救济的情况下,为了摆脱不安困境,通过行使诉权请求法院以确认判决对悬置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但为了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在符合条件时应当赋予公司提起消极确认的权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规定并未禁止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消极的确认之诉,故祥生公司作为原告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当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客观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当事人已进行了充分诉前协商但仍无法解决时,可以赋予公司提起股东资格是否有权主张消极确认之诉的权利,即对股东资格予以否认。

冯荣尚律师补充:

股东资格,即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可享有股东权益,应承担股东义务。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系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民事案由,当事人可以以此向公司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释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系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原告之目的是为纠正工商登记信息,因此该案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不在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而是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管范畴,原告应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解决。从司法实践来看,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通常都是正向的,即“股东”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或者股权持有数额、比例。但近年来,股东资格否认之诉,即工商登记之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已经悄然出现。

公司法上的“股东资格确认”不应作狭义理解,股东资格否认之诉的实质在于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备股东资格,因此仍应属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范围,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可供选择的两条并行不悖的维权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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