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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2023-03-09 11:37:05 来源:法问


(资料图片)

现在很多老百姓手中都有银行存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差的特点,骗取存折中的钱。更有甚者,通过伪造存折到银行行骗。我国刑法中经济诈骗的罪名有多个,其中包括信用证诈骗罪。那么,伪造存折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吗,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骆宝龙律师解答:

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提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而使用变造的银行存折骗取银行,伪造变造的存折是金融凭证,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故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骆宝龙律师补充:

刑法条文将“恶意透支”解释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尽管两高《解释》为恶意透支构建了法定的判断标准,但应该如何理解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依然是一个司法难题。在实践当中,行为人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因病、重大灾害、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的情形并不罕见,也都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准确认定问题。否则,就会在信用卡透支的行为定性上出现偏差,司法主体可能会将合法的信用卡透支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

信用卡透支行为是一种民事上的借贷行为。纯粹的民事借贷行为本身,不论造成何种后果,是不能按照犯罪处理的。恶意透支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为了打击这种恶意透支行为,动用刑罚是必要的。在我们发挥刑罚的威慑力,看到刑罚对这种行为打击的力度的同时,应当保持刑法谦抑的品格。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信用卡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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