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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要闻:无效程序中,请求原则的独立程序价值如何体现?

时间:2023-03-09 08:12:31 来源:法问


(资料图)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法妞网友咨询:

无效程序中,请求原则的独立程序价值如何体现?

雷争名律师解答:

请求原则是指,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必须由请求人启动。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尽管有学者认为,不论从专利权的权利诞生和发展历史及权利产生必须经过国家的审查和授予来看,还是从不断调整变化的授权标准和专利权具有存续时限、地域性及权利存续需要缴纳费用来看,专利权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政策选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有着明显的公权属性。但是,并不能因此否认专利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权。

在专利确权阶段,权利的相对方已经出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并非典型的依职权审查的行政行为,而是基于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审查的居间裁决,其解决的争议本质是请求人与权利人之间就专利权效力问题而产生的私权争议。因此,请求原则系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的基本原则。

雷争名律师补充: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依职权审查的七种情形中的第七点,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这是与无效程序的判断主体相符合的应然要求。但是,在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审查时,也要符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行政机关在无效程序中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并不违背请求原则,当事人也并未以此为由主张程序违法,但这一审查过程要符合听证原则。因为听证原则代表着公正,即使行政程序以提高效率为己任,也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背听证原则,从而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标签: 请求原则 无效程序 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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