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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竣工验收就被占有使用,竣工日期该如何确定?|热点聚焦

时间:2023-03-07 15:29:20 来源:法问

竣工日期的计算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了给付工程款本金和利息起算、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责任转移等诸多问题。在实际的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工程款纠纷案件都跟竣工日期的认定有关,因此,明确不同情况下竣工日期的计算方式对工程人来说十分有必要。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工程未竣工验收就被占有使用,竣工日期该如何确定?

刘福胜律师解答:

实际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标准和规范,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日期。法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实践中,完工之日、竣工报告提交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等都可能作为个案的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约定的,当然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认定。

刘福胜律师补充: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关延期竣工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各地法院在具体处理上掌握也不完全一致。具体到某一个案件该如何计算,则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综合合同、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各自的行为进行裁定。

标签: 竣工验收 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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