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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界定范围是怎样的?

时间:2023-03-07 11:22:57 来源:法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消费者的界定范围是怎样的?

刘瑞凤律师解答:

“消费者”概念是交换过程中产生的概念,而“交换”或“交易”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故而因交换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仍归属于传统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从一般法学概念来看,自然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属于消费者。《牛津法律辞典》对于消费者的定义也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并未明确“消费者”的概念延属是否包含单位。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单位不具有自然人的生活属性,即使其购买公民通常用来消费的商品或服务,其目的也往往为了办公、履职或为职工发放福利等,并不能当然解释成“为生活需要”。故而该法第二条推定的“消费者”主体应当为自然人,亦即消费关系的购买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不能解释为包含单位。

刘瑞凤律师补充:

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

标签: 生活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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