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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与撤销有何区别? 焦点关注

时间:2023-03-06 15:17:27 来源:法问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关,股东会决议做出后,会对公司和股东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有不少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时往往存在实体或程序的瑕疵问题。因此,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会议决议提出确认无效之诉、撤销之诉或不存在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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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股东会决议无效与撤销有何区别?

李勇律师解答:

无效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行为是自始无效,而撤销行为,只有经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请求权后,方能被撤销。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会议决议实体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决议,视为自始无效。而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内容、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此时,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

在会议作出的实体内容违法的情况下,是属于无效行为;而会议的程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以及会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则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对于可撤销的行为,公司股东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在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将公司列为被告,将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在法院审理时,至一审辩论程序终结前,有同样权利诉求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参加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时,法院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的原告(适用于起诉确认会议决议无效案件)。

李勇律师补充: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指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决议内容实质性违法)。股东会决议无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规定。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虽是程序性的请求权,但如公司决议侵害原告实体上的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程序性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适用特殊时效的限制,即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该期间既区别于诉讼时效,也不同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或延长制度。

标签: 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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