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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资讯:如何平衡“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

时间:2023-03-06 08:14:48 来源:法问

信息公开始于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创新更迭的今天,几乎所有的部门工作都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档案工作也位列其中。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如何平衡“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

祁铈程律师解答:

个人信息所指的是能够以各类方式独立或者共同对一个个人的身份进行特定化,可以反映出每一个公民的日常活动,例如姓名性别,手机号码,APP或是论坛的密码账号,GPS的行程,旅游记录等等。不同于公开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息重点为“隐私”二字。隐私是每个个人生活中都必不可少的重要信息,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人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鉴定一个人身份的根本。而最为隐私的对象隐私权更是为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人格权之一,生活中不希望被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私密信息,是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活动和私有空间进行支配的一种对世权。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祁铈程律师补充: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规定在《条例》中。其中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主要有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其中,第十五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中有关个人隐私公开的豁免规定,如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包含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但是这种不公开并不绝对,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在数据逐步成为新时代的“重要资产”的今天,如何处理二者的并存难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和迫切的问题。个人认为应遵循“公示事务范围够用为宜、公示信息字段最小化”原则。公示事务范围:呼吁平时建设时建立常规信息通道。公示信息字段最小化:是指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确定人员即可,个人信息字段尽可能不予涉及(例如数据不体现姓名、联系方式,更别说身份证,只体现单位内部编号)。

标签: 个人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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