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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履责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每日速递

时间:2023-03-05 18:20:08 来源:法问

履行职责之诉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便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不作为”就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提起履责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黄颖律师解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款规定的法定职责,应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其诉求的职责。

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可以产生于或者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机关的保证以及某一行政合同。总之,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的主观权利。

黄颖律师补充:

一般情况下提起行政履责程序,需要先向履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如行政机关不答复或者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需要审查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其诉求的职责。另外,在履行行政查处职责的诉讼中,人民法院还会审查原告与查处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是诉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标签: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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