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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有哪些?|世界微动态

时间:2023-03-05 08:12:40 来源:法问

人格权编是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加进来的,立法机关最初规划中,并不包含人格权编。在制定过程中,有过一些争论,最终立法机关决策认为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我国《民法典》就成为独具特色的七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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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有哪些?

魏妮娜律师解答:

人格权包括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一是抽象人格权,二是具体人格权。《民法典》对人格权类型的规定,在抽象人格权方面,第990条第2款首先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其次,第993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利益许可他人使用,确立了人格权的公开权;再次,第130条规定了自我决定权,包括了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这三种权利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抽象人格权体系。在具体人格权方面,除了明文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之外,还通过变通的方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声音权、形象权以及信用权,构成了完整的具体人格权体系。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两大体系,构建了我国完整的人格权体系。

魏妮娜律师补充: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编对应当事人的人格权,明确列出所担负的义务,违反义务就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事后救济,救济之前的内容要由其他编来规定。如要件中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对人格权的侵权,违反了哪些义务、如何判断过错,就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但侵权编着眼于事后救济,侵权责任构成上必须要有损害要件,没有损害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后面我要讲到的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就是在损害后果发生前要求停止侵害,不能等到损害发生才进行规制。

标签: 侵权责任 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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