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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真的归商家所有吗?

时间:2023-03-04 11:42:01 来源:法问

“买建材,中宝马”“幸运大抽奖,下个就是你”……近年来,随着商家促销战愈演愈烈,类似抽奖信息随处可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幸运儿”都是失望而归,因为有奖销售里头套路满满。长期以来,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让消费者吃了不少哑巴亏。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最终解释权”真的归商家所有吗?

律师解答:

“最终解释权”这个词语通俗来说,“我来最终拍板”决定“正确与否”。如果你同意这个契约了,就意味着你交出了你的控制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合法。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

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而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政府部门在发布公告时,必须重视对公告文本的合法性审查。投资经营者要恪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和遵法合规的经营理念。要站在顾客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要见利忘义,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只有尚德崇法的企业才能走远。

律师结语:

商家在与消费者的交易中约定 “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 的规定,并不能达到其追求的效果,双方在对合同理解出现分歧时,并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解释。

标签: 最终解释权 格式条款 解释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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