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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简讯:企业破产的重整计划怎样制定?

时间:2023-02-22 13:39:39 来源:法问

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关键,重整计划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债务人重整能否成功。


【资料图】

网友咨询:

企业破产的重整计划怎样制定?

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周一雄律师解答:

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来制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应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或九个月内提交。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周一雄律师解析:

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申请后,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设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属于重整所必需的,债权人的担保物权要暂停行驶。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周一雄律师简介

自2012从事法律工作已十年,为数十家企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处理争议案件数百起。周律师坚定履行“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执业承诺,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起案件,受到客户和业内同行的高度评价。

标签: 人民法院 重整程序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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