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要求是: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及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具体分析如下:
(资料图片)
第一、客观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等,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理论,言词证据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而不能是其对案件的意见或者看法。
第二、关联性
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和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第三、合法性
1、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
2、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刑事证据同时还要注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证据种类包括:
1、物证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辨认;鉴定;侦查实验;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2、书证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特点:具有直接证明性;具有稳定性;具有物理性;具有思想性。
3、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特点: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证人资格:了解案情;能够正确表达意志;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特点: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作用: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8、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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