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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2018年非法集资新政策条例都有哪些?

时间:2023-04-06 15:23:02 来源:法问

在我国经济犯罪类案件是非常多的,而经济犯罪的类型有很多,如非法集资、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等,而非法集资由于涉及的数额和受害人比较多,所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那么2018年1月1日非法集资新政策条例是怎样的?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的徐林豹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2018年1月1日非法集资新的政策和条例

我国出台了对经济犯罪进行办理的法律规定,而该规定包括非法集资处理的规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非法集资、传销以及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综合认定涉案人员人数和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

徐林豹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原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现为国曜所合伙人。社会兼职:山东交通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银监局法律咨询专家委员;济南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济南市物业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

徐林豹律师补充:

二、怎样认定非法集资罪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以上对“2018年1月1日非法集资新的政策和条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出台了对经济犯罪进行办理的法律规定,而该规定包括非法集资处理的规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向徐林豹律师咨询。

标签: 非法集资 经济犯罪 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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