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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适用情况是什么,有哪些?|全球通讯

时间:2023-03-17 18:04:25 来源:法问

相信有很多的朋友都是买过股票的,一提到股票,很多人想到了证券方面的东西,比如操纵证券,而我们的国家对于操纵证券管的还是比较严的,这里就涉及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了。那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适用情况是什么,有哪些?


(资料图片)

网友咨询: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适用情况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池加新律师解答: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适用情况:

1、在行为本质和构成要素上。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具备操纵的性质。

1、在行为形式和操纵手法上。

立足于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操纵行为形式和手法的不同,具备上述构成要素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具体可分为基于交易的操纵、基于信息的操纵、基于行动的操纵三类。

2、在因果关系上。

操纵证券市场罪在我国是具体危险犯而非结果犯。

4、在主观罪过上。

操纵证券市场罪不仅是故意犯罪,而且是典型的目的犯,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操纵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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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池加新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标签: 操纵证券市场 总成交量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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