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 新闻详情

每日热点:离婚房产分割算赠与吗?

时间:2023-03-16 15:03:43 来源:法问


(相关资料图)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般,固定搭配着。结婚买房的方式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房、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房、还有父母出资买的房……这些情形,怎么认定房子的归属?离婚,又怎么分割这房子呢?

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房产分割算赠与吗?

陈进律师解答:

赠与是指,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房产常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亲密亲属之间。但是在夫妻关系中,若房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因法律上夫妻双方原本都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所以,离婚只是对共有房产的一种分割和分配,不属于赠与。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可能还掺杂着孩子抚养、双方感情、婚姻过错、家庭投入等多种因素。所以,在分割时出现双方取得不均等的房产份额,也是人之常情,合理合法。哪怕一方完全放弃房产的所有权,且无须另一方给付补偿款的,也并不属于无偿的赠与,而是属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财产分割。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陈进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在该房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该房产为出资人子女的婚前财产。但是,如果一方父母只是出了首付,剩余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和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标签: 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个人财产
15037178970

公司法

更多>>

Copyright   2015-2022 法律专家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8928号-42联系邮箱:315 541 185 @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