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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如何维护?

时间:2023-03-16 15:07:21 来源:法问

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再生育几率较低的一方。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如何维护?

陈进律师解答:

无再生育能力的妇女,对唯一子女的抚养权可优先考虑。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依法可以取得配偶的合法身份,但同时也应当尽到相应的义务。譬如对家庭的照顾义务、对配偶的扶助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等。未能尽到前述义务,长期遗弃配偶一方,且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对配偶一方造成精神虐待,情节严重的,配偶一方死亡后,依法可剥夺其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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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陈进律师结语:

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依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性,属于专属义务,不可转让。同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法律确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赡养人之间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随意作出赡养协议。

标签: 人民法院 监护职责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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