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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是怎样的? 天天速读

时间:2023-03-16 11:08:27 来源:法问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时,涉及的财物可能涵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甚至是第三人持有(占有)的财物,这一直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那么怎么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是怎样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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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是怎样的?

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刘浩凡律师解答:

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的方法:

(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四)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六)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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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刘浩凡律师解析:

查封一般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根据举报对某种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的真伪当场无法定性时最好使用查封与登记保存,待情况落实后进一步处理。

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

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对于涉案物品,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调查了解。

标签: 行政机关 不得超过 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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