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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时间:2023-03-15 15:18:16 来源:法问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原告诉请未获法院支持,但多数原告对法院常用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三种法律文书的区别“不甚了解”。是故,原告常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混为一谈。继而因认知问题影响权利的正常行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正确理解“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周卡方律师解答:

“不予受理”。系指原告起诉后法院立案受理前在“审查”阶段,法院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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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卡方律师补充:

“驳回起诉”。系指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驳回起诉”的司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周卡方律师结语:

“驳回诉讼请求”。系指法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否定,亦就是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但“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标签: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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