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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速讯:离婚如何分割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

时间:2023-03-15 08:25:04 来源:法问

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夫妻双方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范畴,但由于其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经营一方享受了收益,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其承担的清偿义务,应以收益中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

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如何分割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


(资料图片)

蒋兴明律师解答: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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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兴明律师补充: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蒋兴明律师结语:

当前在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出现了比较棘手的新情况,涉及到股票、股权、股份乃至整个公司或企业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交叉,分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法院的做法是,股票宜采取直接分割的方法,避免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风险损失;股权或股份的分割,原则上应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的方式均等分割;对于双方创办的企业,应尽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予以解决。

标签: 生产经营 存续期间 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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