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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用遗嘱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有效吗?|热推荐

时间:2023-03-14 15:31:06 来源:法问


(资料图)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已发生多起因自然人股东用遗嘱处分公司财产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据了解,有的股东在生前设立了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指定将其担任股东的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并未指明其遗嘱处分的是该股东享有的公司股份。这类情况的发生,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所不可避免的现象。

法妞网友咨询:

股东用遗嘱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有效吗?

杨志峥律师解答:

股东用遗嘱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无效。股东设立遗嘱所处分的并不是其个人财产,而是其担任股东的公司资产,则其遗嘱处分行为直接违反了《继承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自然人股东作为公民,用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是合法的民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如果股东设立遗嘱所处分的并不是其个人财产,而是其担任股东的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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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补充:

从财产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而言,无论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还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新增的公司财产均应归属于公司,而非归属于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人。股东无权将公司财产作为个人遗产,而通过遗嘱方式进行处分。公司股东将其财产作为出资注入公司后,该财产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公司成为该财产的权利主体,公司股东仅依其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不能对该财产再进行直接的支配或处分。而公司新增的财产属于公司经营所得,也应当归属于公司,公司股东无权对其进行支配或处分。

从财产法律关系客体的角度而言,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彼此独立的,不能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认为公司股东有权处分公司财产。《公司法》第 3条中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该规定以及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公司与公司股东在人格和财产上是彼此独立的。股东出资的财产以及公司自身的财产均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对外承担债务和责任的物质基础,与股东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关系。股东仅有权依其出资享有在公司中相应的股权。因而,股东无权对公司财产进行处分,不能在遗嘱中将公司财产指定分配给其他人。

标签: 个人财产 民事行为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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