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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是什么,无效婚姻都有哪些? 焦点报道

时间:2023-03-14 08:13:35 来源:法问

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那么可撤销的婚姻是什么,无效婚姻都有哪些?


(资料图片)

网友咨询:

可撤销的婚姻是什么,无效婚姻都有哪些?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张春利律师解答:

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达不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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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张春利律师解析:

尽管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着有着上述共同之处,但二者也存在诸多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如违反婚姻的禁止性要件,可撤销婚姻则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如婚姻一方当事人基于另一方胁迫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正因为可撤销婚姻仅仅涉及婚姻的私益要件,故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撤销婚姻与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有撤销事由的可撤销婚姻,由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可见,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主体有两个,即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而无效婚姻的登记主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只能是人民法院。

(4)申请时效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人生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在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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