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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什么,哪些情况可以行使解除权?

时间:2023-03-13 11:31:08 来源:法问

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那么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什么,哪些情况可以行使解除权?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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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什么,哪些情况可以行使解除权?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林田律师解答: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该情形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违约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即为进行工程建设,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因为承包人一般情况下不愿意解除合同,但以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况是存在的,主要表现为擅自停工。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该情形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实际违约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具体表现。司法实践中,应主要掌握有效的催告方式和合理期限的问题。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该情形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具体表现。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该项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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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林田律师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欲解除施工合同的案例颇为常见,其原因主要是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埋下的隐患以及履约过程中双方长年累月积累的矛盾爆发。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复杂合同,其解约程序和解约事由也不同于其它类型合同。

发包人试图或者已经依据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解除条款和纠纷解决条款,发函通知承包人解约或者直接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承包人往往对此采取抗拒措施,从而酿成重大纠纷。

标签: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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