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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如何举证,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方法是什么?-世界热头条

时间:2023-03-12 18:23:52 来源:法问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各个参与人都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不仅债权人要举证,债务人还有次债务人有抗辩理由的,同意要举证。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如何举证,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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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如何举证,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方法是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赵艳梅律师解答: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

其中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次债务人尤其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债权人举证。

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释规定,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附条件,两项合法债权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尚未提起诉讼等等。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3、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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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赵艳梅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合同法规定非合同主体的第三人因双方当事人合同行为损害其利益而由法律规定可由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这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侵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针对的是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次债务人提起,发现次债务人拖欠主债务人债权,而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由于担保债权自身的特点系附属于主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到期担保债权也到期,故主债务人不行使担保债权的追偿权,也将成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攻击对象。

标签: 债权人代位权 举证责任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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