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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热议: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有关系吗?

时间:2023-03-11 18:26:30 来源:法问

很多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以下的情况,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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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有关系吗?

韦勇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韦勇律师补充: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法院 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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