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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人格权的可支配性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时间:2023-03-10 08:38:03 来源:法问

人格权概念直接奠定了人格权立法的基础,如果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则人格权的权利体系和制度体系也就无法确定。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制定过程中,有学者认为人格权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人格权是不可定义的,并因此认为人格权不应独立成编。

法妞网友咨询:

认识人格权的可支配性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资料图】

张雷律师解答:

人格权概念的形成,不仅是因为其有独立的客体,而且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是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价值的具体彰显,且是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人格尊严可以说是人格权法诸种价值中的最高价值,它指导着各项人格权制度。

正因为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因此,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强调人格尊严价值,从根本上说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这表明人格权概念不能为人身非财产权概念所替代。从价值层面看,人身非财产权与人格权不同,其并不以维护人格尊严为目的。

张雷律师补充:

肯定人格权的可支配性,并不意味着要将人格权的可支配性等同于物权的支配性。支配性应当是指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支配,即权利人依据其权利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对其权利客体进行管领和控制,而不必经过他人的同意或借助他人积极行为的辅助而予以完成。

人格利益的支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对人格利益享有、利用以及自己私人生活的自主决定。人格权的支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格权在行使方面并不像物权那样注重实现物尽其用,而更加注重不违背公序良俗,这实际上为人格权益的行使划定了行为界限。

不同类型的人格权,其支配性也存在一定差别。一般认为,权利人对物质性人格权益的支配性相对较弱,例如,个人不能将生命、身体、健康进行商业化利用。但是对精神性人格权特别是标表性人格权(如姓名、名称、肖像等权利)支配和利用的效力相对较强。

张雷律师结语:

人格权是指权利人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法支配意味着权利人既不能任意支配,也不能违反法律或伦理道德进行支配。一方面,权利人在支配其人格利益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另一方面,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包含着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能。因此,依法支配还包括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之后能够具有救济的权利,主要是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救济。

标签: 人格尊严 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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