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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如何界定?

时间:2023-03-09 15:33:47 来源:法问


【资料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妞网友咨询:

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如何界定?

冯荣尚律师解答:

第一,经营设施符合实体经营标准,即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相应规定,对设施定期予以维护,使公众免受侵害;

第二,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保护安全的义务,对经营项目本身具有危险性的,经营者应向公众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保护公众免受意外侵害的义务,在危险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积极的作为承担经营者应有的保障义务,防止损害扩大。

实践中还需衡量收益与风险相均衡的原则、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受益;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成本是否能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所承受,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等等。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受害人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并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救护和善后义务,则视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冯荣尚律师补充: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人承担补充责任。因补充责任存在后续性,受害方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并主动放弃对第三人继续索赔的行为,其已就对自身的损失和直接加害人进行了处分,第三人继续赔偿责任已经消灭,自然无法再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标签: 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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