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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单位名义对外借款后无法归还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每日讯息

时间:2023-03-08 18:26:34 来源:法问


(资料图片)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妞网友咨询:

冒用单位名义对外借款后无法归还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程隆银律师解答: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针对职务犯罪之所以要为国家工作人员配置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罚,其立法原意就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若其违背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则更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核心要素就是工作职责的公务性。

程隆银律师补充:

传统的占有型财产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将涉案款项非法据为己有的“排除故意”,这些“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都需要通过客观行为彰显出来,例如行为人通过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或者虚报账目等手段,使得自己侵吞资金的行为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出来,从而顺利完成非法占有。但是以半公开的形式多次对外借款以归还协会挪用款,协会账目中的资金缺口一直都存在而没有被刻意的遮盖或隐蔽,通过一般形式的财务核查就能够被发现。所以可以认定被告人对于涉案的资金只有“利用故意”,而没有将资金永久据为己有的“排除故意”。

在国家高度重视企业产权保护的背景下,为了从刑事法律方面落实企业产权保护,加大对侵犯非国有企业财产的行为的打击,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挪用资金罪(第272条)进行了修订,修改和调整了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提高了法定刑。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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